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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

   6.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跨登记机关管辖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无需提交任免职文件。

◆ 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关于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可与第4项材料合并)。

(1)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股东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提交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决定(可与第4项材料合并)。其中,因外资转为内资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还需提交原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函。

◆ 同时申请多个变更、备案事项可合并办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因住所变更跨登记机关管辖或企业类型变更由外资转为内资的企业在办理迁移登记时,营业执照正副本已被迁出地登记机关收缴的,无需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清单。

   2.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商事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5)自贸区商事主体可以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申报承诺表》。

9.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逾期变更登记和应当备案事项的,商事主体需向商事登记机关出具相应事项继续有效的证明。

10.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2.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3.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相应提交材料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4.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商事主体还应提交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提交申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15.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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