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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8.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10.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设立登记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依照本清单提供材料。

   2.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商事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5)自贸区商事主体可以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申报承诺表》。

9.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备案涉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

10.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1.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相应提交材料清单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12.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证明任职的文件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

9.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10.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备案经营场所的提交)。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在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时已提交给商事登记机关的无需再提交)。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交《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表》。

   1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设立登记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清单。

   2.办理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或者商事登记(备案)等业务,可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xiamencredit.gov.cn),从首页“商事登记”栏目下载相关申请表格和办事指南,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格和准备申请材料。

   3.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申请材料内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6.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同意的证明。

(5)自贸区商事主体可以根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进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事项实施细则》实行住所申报制,提交《住所申报承诺表》。

9.商事主体申请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备案涉及《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按照《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执行。

10.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门颁发的证照复印件和批文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不再要求提交相关纸质证照复印件。上述申请材料由登记机关自行打印并归档。

附 件 下 载:
·经营场所承诺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内资).doc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法人独资-设执行董事、监事).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自然人独资).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一人有限设立登记(法人独资_设董事会、监事).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一人有限设立登记(法人独资_设董事会、监事会).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一人有限设立登记(法人独资_设执行董事、监事会).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董事会、监事).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董事会、监事会).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监事).doc
·公司设立登记示范文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监事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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